溫室氣體盤查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

 

溫室氣體盤查

 

敬鵬工業依循ISO 14064-1定期盤查溫室氣體排放量,邊界範圍包含台灣廠區及常熟廠區,以此掌握整體溫室氣體排放狀況,進而檢視與設定目標。根據2021年碳盤查結果為197,445.978公噸CO2e/年,2022年碳盤查結果為173,929.290公噸CO2e/年,較2021年下降12%,2023年碳盤查結果為167,093.377公噸CO2e/年,較2021年下降15%,因應政府及客戶要求2023年度將範疇三列入溫氣體盤查範圍,範疇三盤查結果為:83,651.663公噸CO2e/年,2023年總排放量為250,745.040公噸CO 2e/年,並持續實施客戶及政府的減碳目標持續執行減碳措施。

 

溫室氣體盤查第三方認證證書

 

  • 盤查範圍如下:

 

類別

範圍

執行方式

範疇一 Scope 1

直接溫室氣體排放

1.     固定燃燒排放

如:發電機、鍋爐等能源

2.     移動式燃燒排放

如:公務車、堆高機等消耗石化原料產生的溫室氣體

3.     逸散性溫室氣體排放

進行定性、定量檢查

範疇二 Scope 2

能源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外購電力

進行定性、定量檢查

範疇三 Scope 3

其他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員工通勤、委外作業,如:廢棄物清運、空/海/陸運輸承攬商等

2021年未執行盤查,2022年開始執行盤查

 

 

 

 

 

  • 溫室氣體排放量: 單位:公噸CO2e/年

 

地區

台灣廠區

常熟廠區

2021年

Scope 1

5,141.674

4,870.448

Scope 2

102,451.450

84,982.405

廠區合計

107593.124

89,852.854

Scope 1+ Scope 2

197,445.978

2022 年

Scope 1

2,171.627

1,434.032

Scope 2

93,838.269

76,485.362

廠區合計

96,009.896

77,919.394

Scope 1+ Scope 2

173,929.290

Scope 3

86,973.725

8,355.247

廠區合計

182,983.621

86,274.641

總計

269,258.262

2023 年

Scope 1

4,659.171

2,729.534

Scope 2

87,032.283

72,672.389

廠區合計

91,691.454

75,401.923

Scope 1+ Scope 2

167,093.377

Scope 3(上游)

76,538.449

5,665.034

Scope 3(下游)

1,448.181

-

廠區合計

169,678.083

81,066.957

總計

250,745.040

 

 

 

 

確信情形

範疇一

總排放量

(公噸 CO2e)

密集度

(公噸 CO2e/百萬產值)(註2)

確信機構

確信情形說明(註3)

台灣廠區

4,659.171

0.58

台灣廠區:

貝爾

 

常熟廠區:BSI

本公司揭露溫室氣體總排放量中,7,388.705公噸CO2e(佔總排放量之3%)經確信機構採ISAE3410/ISO 14064-3準則確信,確信意見為合理確信/有限確信/合理保證/有限保證。

常熟廠區

2,729.534

0.47

合計

7,388.705

0.53

範疇二

總排放量

(公噸 CO2e)

密集度

(公噸 CO2e/百萬產值)(註2)

確信機構

確信情形說明(註3)

台灣廠區

87,032.283

10.79

台灣廠區:

貝爾

 

常熟廠區:BSI

本公司揭露溫室氣體總排放量中,159,704.672公噸CO2e(佔總排放量之64%)經確信機構採ISAE3410/ISO 14064-3準則確信,確信意見為合理確信/有限確信/合理保證/有限保證。

常熟廠區

72,672.389

12.45

合計

159,704.672

11.48

範疇三

總排放量

(公噸 CO2e)

密集度

(公噸 CO2e/百萬產值)(註2)

確信機構

確信情形說明(註3)

台灣廠區

77,986.629

9.67

台灣廠區:

貝爾

 

常熟廠區:BSI

本公司揭露溫室氣體總排放量中,83,651.663公噸CO2e(佔總排放量之33%)經確信機構採ISAE3410/ISO 14064-3準則確信,確信意見為合理確信/有限確信/合理保證/有限保證。

常熟廠區

5,665.034

0.97

合計

83,651.663

6.02

 

 

1、本表範疇一及範疇二資訊依本準則第10條第2項規定之令所定時程辦理,範疇三資訊企業得自願揭露,常熟廠區範疇三僅盤查至類別三、間接溫室氣體排放-運輸。

2、公司可依下列標準進行溫室氣體盤查:

(1)   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Greenhouse Gas Protocol, GHG Protocol)。

(2)   國際標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ISO)發布之 ISO 14064-1。

3、確信機構應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永續報告書確信相關規定。

4、子公司可個別填報、彙整填報(如:依國家別、地區別)、或合併填報(註1)。

5、溫室氣體排放量之密集度得以每單位產品/服務或產值計算之,惟至少應揭露以產值(新臺幣百萬元)計算之數據(註2)。

6、未納入盤查計算之營運據點或子公司占總排放量之比重不得高於5%,前揭總排放量係指依填表說明1、規定強制盤查範圍所計算之排放量。

7、確信情形說明應摘述確信機構之確信報告書內容並將完整確信意見書併附於年報(註3)。